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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今头条
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23-07-03 18:25:24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古代侠客之风的体现。但是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现代法制条件下,杀人却不一定需要偿命。

作为历史最悠久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益类的犯罪最为严重的一种,无论是作为懂法的专业人士,还是这辈子都可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的普通老百姓,对这个罪名都不会陌生。


(资料图片)

但要是问起具体何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相信大家还是一头雾水,所以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来了解一番。

一、故意杀人罪的含义

首先,作为简单罪状的一种,故意杀人罪类似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的实行行为就在它的罪名当中明确的体现了出来,常人一看便知,所以刑法对其含义就没有再做过多的解释。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上述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大家阅读后可能会发现奇怪的一点,该罪的刑罚规定与其他罪不同,是从最严重的死刑开始叙述,逐级递减至三年有期徒刑。

而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原则上都是从较轻至较重的规定,这也是故意杀人罪以“偿命”为原则,“不偿命”为例外在我国刑法当中的体现。

二、案例分析:故意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典型案例概述

2012年5月,肖某搭乘谭某驾驶的轿车前往某市。当车开至半路时,肖某因为谭某没停稳车,便骂谭某不会开车,谭某被骂懵了,刚好又喝了点酒,心里就更觉得很不痛快。

后来,肖某又嘲笑谭某车技不行,谭某心里更气,于是打了肖某一耳光。

随即肖某就用双手抓住谭某的右手,咬住他的小拇指。谭某觉得疼痛难忍,便握紧左手击打肖某的头部。

见肖某还是不松口,就用肖某包上的背带狠狠的勒住他的脖子。后来肖某脸胀的通红,松开了双手捂住自己的脖子,头靠在副驾驶的储物箱上,呼吸困难。

谭某某仍觉得不解气,就又用右手掐肖某的脖子,几分钟后肖某浑身抽搐,不再动弹。

当晚,谭某向警方自首,几月后以犯故意杀人罪被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肖某是被谭某扼颈窒息而亡,判处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相关法律分析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或许谭某只是想让肖某松口,并没有想要杀死她的想法,只是下手没个轻重,不小心导致肖某死亡,怎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了呢?

但在这里,笔者认为,谭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首先,谭某实施的“用肖某背包上的背带狠勒肖某脖子”的行为带有故意剥夺肖某生命的心态。

试问如果谭某仅是希望肖某松口,为何不采取击晕肖某的行为而是采取明显会导致肖某死亡的扼颈行为呢?

其次,双方发生口角后,是谭某先动手打耳光,再用拳头乱打肖某的面部,后又用背包带狠勒他的颈部。

最后在明知肖某呼吸困难的情况下,还用手掐他的脖子,这一系列的击打行为,从击打的人体部位,强度以及方式来看,可谓是招招致命,很难排除谭某具有非法剥夺肖某生命的故意。

最后,关于自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谭某虽是自首,但由于他的犯罪手段非常的残忍,情节极其的恶劣,后果特别的严重,不对其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也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杀人偿命”无可厚非。

四、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区别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场合莫过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这个问题曾经也困扰过许多的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

现在刑法的理论界中大多数人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对这两个罪名的认定进行区别。

首先,看犯罪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的动机。犯罪动机指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明确了犯罪的动机我们就知道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杀人还是伤人

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是萍水相逢,无冤无仇,只是因为一些小矛盾一时冲动才实施犯罪,那么犯罪人为了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实施伤害行为的可能性就不大。

反之,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已经积怨已久,有严重的矛盾、纠纷,那么在冲突的过程中希望杀死对方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此时犯罪人所持有的可能就是故意杀人的目的。

其次,是看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所用的工具和伤害的部位。

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持有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目的,所以实施的行为大多都十分暴力,以求最终能够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例如直接用钢丝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使用烈性毒药导致被害人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毒发身亡等等。

而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所以一般不会使用凶器,或者只是使用身边的一般工具,而且这些工具通常也不具有杀伤力。

并且,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大多存在一个递进关系:可能先是互殴击头,然后是猛踢腹部,最后落井下石才导致被害人死亡。

最后,笔者认为,古今中外无论是出于正义的目的还是出于邪恶的目的,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行为都是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有冲突有矛盾应该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去解决,伤人或者是杀人可能是最解气的方式,但一定不是最好的方式。

如今我们都生活在法治社会中,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希望大家切莫因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令诸位学法知法明法,就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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